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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礼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时间:2023-06-02 06:18:58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网讯(□杨海卿 通讯员韩战龙)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该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成立后首次审结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也是该院首次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雇佣被告人钟某某、程某某在位于礼泉县南坊镇北峰村东里“注泔沟”内擅自砍伐从陈某某等人处购买的白杨树51棵,致使林地采伐区域周边植被遭到破坏。经勘验调查,认定砍伐的白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92.7891立方米。该院以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礼泉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三被告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碳汇损失,应当补种砍伐的林木或者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补植费用,并赔偿森林碳汇损失。

礼泉县法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在受理该公益诉讼案后,承办法官在向三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三被告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自愿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缴纳森林碳汇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当场同意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补植费用并赔偿森林碳汇损失。

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公益诉讼人与被告邓某某、钟某某、程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三被告共同支付补植费用14317元,并共同赔偿森林碳汇损失6792.16元。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礼泉县法院审查后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据此,礼泉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程某某、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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